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在環境保護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強制權。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以及在環境執法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在修改過程中,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強烈要求賦予其行政強制權,環境科學、環境法學專家及社會公眾也呼吁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行政強制的內容。
一、關于行政強制措施權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以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等。
本條規定將查封、扣押兩種形式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直接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樣的規定考慮了環保執法的現實困難。實踐中,許多違規企業對環保部門有恃無恐,有的污染企業檢查時停產、檢查后繼續違法生產,與環保部門“打游擊”。有些“三無”企業甚至收到罰款單后一走了之,換個地方“死灰復燃”。環保執法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致使許多環境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制止,許多違法案件久拖不決甚至不了了之,給環境與生態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與破壞,同時也給環境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害。
二、實施的主體、對象和條件
依照本條規定,查封、扣押權實施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強調的是,查封、扣押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查封、扣押權也不得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對象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為了盡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同時規定,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所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主要是指污染物產生時所處的設施和設備。當然,現實生活中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種類很多,為了給執法機關一定自由裁量權,本條特別規定“可以”查封、扣押而不是“應當”查封、扣押。如在有些大型電力、石化行業,如果查封、扣押了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備、設施,可能造成大面積停產且帶來較大損失,這種情況下,執法機關可以視情況不采用查封、扣押手段。
查封、扣押的條件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是一項范圍比較寬的條件,既包括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未經環評審批、驗收等手續而排放污染物等。在有些地方性法規規定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情況下,還包括無證排污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排污。另一個條件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至于什么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什么是“嚴重污染”將由執法機關在實踐中細化有關標準;同時,行政相對人可以就此說明情況、提出申辯。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此作出認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