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本條是新增的條款,198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時,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還在探索中。多年時間證明,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作為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的法律,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了這項制度。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按日計罰制度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實施按日計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罰款,而是督促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因此,按日計罰不能無限期計罰,實行按日計罰仍不能有效遏制違法排污行為的,對于其中超標超總量的排污行為,應屬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應當采取進一步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排污單位超標超總量的法律責任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日計罰的前提條件是違法排污行為,包括了本條規定的超標超總量的情形,在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期間,也不能違法排污,如果符合違法排污的情形,同樣是處以罰款、按日計罰。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二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六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七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八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修改背景及亮點解讀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