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規定。本條規定將查封、扣押兩種形式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直接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規定。本條是新增的法律規定。隨著我國節能減排工作的深入開展,需要在環境保護領域確立并逐步完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修改環境保護法的過程中,許多意見提出環境保護問題需要政府擔負起責任,并與考核掛鉤,以克服片面注重經濟的發展模式。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接受人大監督的規定。本條規定是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并沒有提出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可以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明,也可以專門單作報告。內容方面,除了本條規定的兩項,報告也可以納入其他內容,如環境保護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二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六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七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八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修改背景及亮點解讀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