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九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環境保護法從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35年后又作了重大修訂并將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七年時間里,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境保護法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社會各方面修改呼聲很高。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對環保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對環保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共四次審議。前兩審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兩審改為修訂草案方式。這個轉折主要是因為審議中大家認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為修訂草案。
通常一部法律三審通過了就可以付諸表決了,但這次環保法的修訂從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審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進行了四審,充分反映了社會的關切。同時經歷了從修正到修訂、“小修補”到“大手術”的過程。
從‘修正’到‘修訂’,一字之差,轉變了環保法的修改思路。修改后的環保法共七章七十條,與79年試行版的七章三十三條、89年版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還就政府、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和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作出系統規定。
新修訂的環保法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亮點,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態文明、基本國策、保護優先、公眾參與、經濟社會發展與環保相協調等寫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過硬的措施:按日計罰(第五十九條)、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條)、區域限批(第四十四條)、公益訴訟(第五十八條)、黑名單制度(第五十四條)、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條)等十分嚴厲;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監察機構、資源環境承載力預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生態補償、生態紅線、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排污許可、責任保險、信息公開等。這部法律的修訂和頒布實施,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二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六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七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八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修改背景及亮點解讀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