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在環境保護法修訂過程中,違法成本低是各方反映突出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數額相對較低,另一方面是法律執行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從法律本身規定來看,由于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的處罰相對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比例失衡,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導致企業寧可選擇違法,承擔相對輕微的法律責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擔相對高的污染治理成本。
實踐中,超標超總量排污、偷排污水、排放有毒物質、夜間違規建設噪聲擾民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現象較為普遍。這類環境違法行為,具有一個共同特性,即持續性。它表現為企業的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持續多日,甚至長達數月乃至數年。對這類具有持續性的違法行為,環保執法人員面臨兩難:如果只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有違過罰相當的原則;如果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又缺乏法律依據。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法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對于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根據本條規定,按日計罰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首先,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存在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包括超標超總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通過暗管、滲井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等。其次,執法部門應當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企業改正。按日計罰是為了彌補一般性處罰威懾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在發現企業違法排污的行為后,行政機關應當先責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進行按日計罰,可以規定責令改正期限,但不宜過長。最后,企業有拒不改正的情形。按曰計罰針對的是企業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觀惡性較大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的,不適用按日計罰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二、按日計罰的起始期限。根據本條規定,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三、按日計罰的計算標準。本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實施按日計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罰款,
而是督促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因此按日計罰不能無限期計罰,
實行按日計罰仍不能有效抑制違法排污行為的,對于其中超標超總量的排污行為,
應屬本法第60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應當采取進一步措施予以制止。
有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本條的規定,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加強監督性檢查,防止違法行為人逃避本條規定的處罰,
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如隨意放寬責令改正期限等包庇、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