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1973年我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提出了環境保護32字方針“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寫入了32字方針。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沒有對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作專門的規定。本次修訂的基本定位是,環境保護法要發揮基礎性、綜合性作用,要對環境保護領域的共性問題作出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價值和指導方針,具有統領全局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作出規定。
各國對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預防原則(損害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原因者負擔原則、肇事者負擔原則)、合作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等。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主要規定了以下原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負責、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等。本法規定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既吸收了各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又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最大公約數,是在凝聚各方面共識的基礎上作出的規定。
一、保護優先
十八大報告提出,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保護優先是生態文明建設規律的內在要求,就是要從源頭上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合理利用資源,避免生態破壞。
二、預防為主
預防,是指人類活動可能導致環境質量下降時,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減少由此帶來的環境損害。預防為主的原則,是指在整個環境治理過程中,要將事前預防與事中、事后治理相結合,并優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三、綜合治理
環境問題的成因復雜,周期較長,如果用一種方式單打獨斗,往往會顧此失彼,達不到預期效果。綜合治理就是要用系統論的方法來處理環境問題。
四、公眾參與
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因此,需要法律來建立公眾有序參與的機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一是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以及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二是需要加強信息公開。要統分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建立對環境違法行為可以舉報和環境公益訴訟等制度。
五、損害擔責
本法對損害者的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有主動公開信息的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還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