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制、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涂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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