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后,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后,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準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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