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刪除第四章“事故調查處理”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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