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生產經營管理層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其他各層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總責,并依法對本企業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的要求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人必有崗、有崗必有責”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及每個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組織制定各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單列管理;
(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每月牽頭研究會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依法組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依法進行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七)組織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依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任職資格培訓,并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組織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參加培訓,持證上崗;
(八)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按有關規定將預案和演練總結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四不放過”的要求,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有關工作;
(十)每年必須向全體從業人員和當地政府進行安全承諾,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涉及危險反應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負責人定期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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