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并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協助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七)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生產經營單位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修和保管知識;
(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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