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已經進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2005年1月12日前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本辦法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中的標準頒布以前或者最新版本以前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認為確實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難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某些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應當商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整改方案。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頒發臨時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加強監督其整改方案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危險化學品,是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名錄》,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中間產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變更申請書、延期申請書、受理憑證的格式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自行印制,并免費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
第六十四條 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財政預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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