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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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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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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常見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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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手冊 主講人:安美麗 2026/3/28 備注:1 01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備注:2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一)檢查范圍 1.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人員,其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檢查方式 1.查閱相關人員的任命文件、企業組織架構圖、安全管理網絡圖(覆蓋企業各層級、各部門、各專業)、 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職責清單)等,核實相關人員名單及其職務、職責、任職期限。 2.查閱相關人員的證件和臺賬,核實是否全部取證,證件是否有效合法,是否每年接受再培訓。 3.登錄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輸入證件信息進行驗證。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判定原則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6個月后未取得安全合格證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任職6個月內已經參加培訓尚未取得證書,取得了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未明確是否考核合格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合格證后,未每年參加再培訓或參加但未考核合格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 因不可抗力因素當地應急部門未及時開展相關考試發證工作,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取得化工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含省內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并在本單位注冊的人員,注冊有效期內,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判定原則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6個月后未取得安全合格證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任職6個月內已經參加培訓尚未取得證書,取得了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未明確是否考核合格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合格證后,未每年參加再培訓或參加但未考核合格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 因不可抗力因素當地應急部門未及時開展相關考試發證工作,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取得化工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含省內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并在本單位注冊的人員,注冊有效期內,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四)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21年6月10日修正);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80號修正); 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通過,2021年12月3日修訂); 4.《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2017年11月2 日印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2019年1月25日印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 02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備注:8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一)檢查范圍 1.涉及的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操作人員,包括該崗位的班組長、需要頂崗操作的相關技術和管理人員。 (二)檢查方式 1.查看現行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臺賬、現場操作人員名冊或人力資源人員崗位名冊,比對現場操作人員情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件(含電子證書),確認人證一致,查看登記證件有效期和復審期,確保證件使用有效合法。 2.檢查檢維修方案中涉及特殊作業相關人員的持證情況,驗證現場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持證情況。 3.檢查特殊作業安全作業票,核實以往或正在現場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持證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9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4.登錄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輸入證件信息進行驗證。 (三)判定原則 1.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取證超期未復審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特種作業人員已經參加培訓并取得了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未明確考核合格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因不可抗力因素當地應急部門未及時開展相關考試發證工作,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新入職員工和轉崗員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不得獨立從事特種作業,否則,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0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四)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21年6月10日修正);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80號修正;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80號修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1 03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備注:12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一)檢查范圍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 (二)檢查方式 1.對照《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等,結合企業實際,核實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 2.查閱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設計資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等,核實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符合情況。 3.結合相關報告及測量儀器進行現場檢查。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3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三)判定原則 1.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個人可接受風險和社會可接受風險評估報告中的外部防護距離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未做個人可接受風險和社會可接受風險評估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不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等強制性標準規定外部防火間距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不滿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范》(GB 19041-2024)等法規標準規定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建設時符合當時標準要求的、但不符合現行標準要求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 2.《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2019);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4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 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4.《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 號); 5.《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 號); 6.《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 號); 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9.《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年版); 10.《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 11.《煤化工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428-2021 ); 1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5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13.《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范》(GB 19041-2024); 14.《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2019); 15.《石油化工工廠布置設計規范》(GB 50984-2014); 16.《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 593 號); 17.《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639 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6 04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備注:17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一)檢查范圍 《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2013年完整版)規定的18種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包括光氣及光氣化工藝、電解工藝(氯堿)、氯化工藝、硝化工藝、合成氨工藝、裂解(裂化)工藝、 氟化工藝、重氮化工藝、氧化工藝、過氧化工藝、磺化工藝、胺基化工藝、烷基化工藝、聚合工藝、加氫工藝、新型煤化工工藝、 電石生產工藝、偶氮化工藝。 (二)檢查方式 1.根據企業信息資料、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竣工驗收報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HAZOP 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設計資料,確認是否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2.核實企業危險化工工藝是否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是否對重點監控工藝參數進行了自動控制,設置的工藝參數控制范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與設計不符的是否納入變更管理;設置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及聯鎖是否按設計要求投用。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8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3.通過查閱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竣工驗收報告、PID 圖紙、 HAZOP分析報告、LOPA分析報告和SIL定級及驗算報告等,檢查DCS控制室及現場,是否按照設計要求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是否正常投用。 (三)判定原則 1.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的、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現場調節閥、緊急切斷閥未投用或旁路閥打開;裝置運行期間摘除、投用聯鎖系統未履行手續;隨意消除報警信號、不按規定的時限和標準處置報警信息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擅自改變報警、控制和聯鎖系統設置未履行變更管理手續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在役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但已完成自動化改造正規設計且正在實施改造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自動化控制系統不完善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19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四)參考依據 1.《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2.《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 號);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 41 號,第 89 號修正); 4.《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 50093-2013); 5.《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 3034—2022); 6.《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機械化換人、 自動化減人”工作方案》(魯應急字〔2021〕135 號); 7.《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魯應急字〔2024〕 59 號); 8.《關于印發< 山東省化工企業硝化工藝全流程自動化改造驗收指南(試行)> 等 5 個指南的通知》(魯應急函〔2023〕79 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0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1 05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備注:22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一)檢查范圍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 (二)檢查方式 1.查閱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竣工驗收報告、PID 圖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評估報告等。 2.現場核實儲罐的配置,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儲罐是否按要求設置了進出口切斷閥,實現了緊急切斷功能,并處于投用狀態。 3.現場檢查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儲罐是否配備了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且是否對配備的安全儀表系統進行了儀表功能評估。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3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三)判定原則 1.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每個儲罐進、出口未按規定設置緊急切斷閥(包括總進出管道上設置了總緊急切斷閥,但每個儲罐未分別設置緊急切斷閥)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在役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儲罐未設置進出口緊急切斷閥,但設置了事故應急罐,且與儲罐之間設置了緊急切換方式可避免儲罐出現超液位、超壓等后果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儲罐未配備獨立于 DCS系統的安全儀表系統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每個儲罐進、出口罐根未設置緊急切斷閥,但各支線均設置緊急切斷閥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4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儲罐進、出口未設置緊急切斷閥,未配備獨立于 DCS 系統的安全儀表系統,但儲罐物料已經清空置換合格且采取物理隔斷措施或辦理停用手續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涉及油氣儲存緊急切斷閥設置滿足山東省《關于油氣儲存設施緊急切斷閥設置的專家會商意見》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0 號); 2.《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2013); 3.《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關于油氣儲存設施緊急切斷閥設置的專家會商意見〉的通知》。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5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6 06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備注:27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一)檢查范圍 物料儲存溫度大于 0℃ , 且進出料口在下部的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 (二)檢查方式 1.現場核查儲罐是否采取了注水措施(固定、半固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保持設施完好,注水壓力能否滿足需要等。 2.查閱設計資料,現場核查注水管的注水口設置是否滿足《化工企業液化烴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 3059-2023 )附錄 A 的要求。 3.采用消防管網注水時注水壓力能否滿足要求等。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8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 三)判定原則 1. 乙烯、丙烯、丙烷、混合 C4 、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未設注水設施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儲罐注水措施未按相關標準要求設置帶手動功能的遠程控制閥,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儲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壓力,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臥式全壓力儲罐、小于或等于 100m3 的球形或立式全壓力儲罐,經過企業自身或委托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確定不需要設注水設施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全壓力式儲罐內儲存物料性質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未設置注水措施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1)物料能與水發生化學反應導致嚴重后果的; 2)物料易溶于水且導致通過注水達不到預期防止泄漏效果的,如二甲醚、二甲胺、環氧乙烷、氨、氯甲烷等; 3 )密度與水接近且溶于或微溶于水的,如氯乙烯單體、三甲胺單體等。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29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四)參考依據 1.《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 年版); 2.《化工企業液化烴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 3059-2023); 3.《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 3136-2003); 4.《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0 07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備注:31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一)檢查范圍 1.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氟化氫、乙烯、1 ,3-丁二烯、丙烯、異丁烯等)的槽車充裝系統。 2.充裝指向《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5-2011 )規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入液化氣體的過程。 (二)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充裝系統是否使用萬向管道,系統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三)判定原則 1.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充裝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環氧乙烷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萬向管道充裝系統存在缺陷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2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原則》(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 3.《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 號); 4.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 號); 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 年版); 6.《關于加強環氧乙烷儲運容器安全管理的通知》(質技監鍋字〔2000〕95 號); 7.《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 )。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3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4 08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備注:35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 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一)檢查范圍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 (二)檢查方式 檢查管道走向圖、現場比對。 (三)判定原則 1.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硫化氫濃度小于 430mg/m3 的焦爐煤氣等工業氣體管道穿越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3 號,第 79 號修正); 2.《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6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 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7 09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備注:38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一)檢查范圍 1.地區架空電力線電壓等級一般為 35kV 以上。 2.生產區是指由使用、產生可燃物質和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設施(包括罐組、裝卸設施、灌裝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倉庫、污水處理場、火炬等)組成的區域。 (二)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 (三)判定原則 1.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石油化工企業或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設計防火標準》設計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其它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生產區且不符合 GB 51283 等國家標準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39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參考依據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 年版); 3.《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第4.1.5 條; 4.《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 50489-2009);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 89 號修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0 10 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備注:41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一)檢查范圍 在役化工裝置。 (二)檢查方式 1.查看在役化工生產裝置是否經過正規設計(包括是否有設計,設計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涉及 “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的設計單位工程設計資質是否為甲級及以上資質,工程設計的業務范圍是否為化工及相關專業。 2.查看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安全設計診斷的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三)判定原則 1.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在役化工裝置安全設計診斷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2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四)參考依據 1.《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 186 號); 2.《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 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5 號,第 79 號修正);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 89 號修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3 1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 設備。 備注:44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 設備。 (一)檢查范圍 裝置的工藝路線或主體設備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24 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7 號) 、《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應急廳〔2020〕38 號) 、《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二批)》(應急廳〔2024〕86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 年第一批)》安監總科技〔2015〕75 號)淘汰類或禁止類的。 (二)檢查方式 查閱工藝技術、設備資料,現場核查。 (三)判定原則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淘汰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5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四)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2021年6月10日修正);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3.《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 號); 4.《推廣先進與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7 年); 5.《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應急廳〔2020〕38 號); 6.《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二批)〉的通知》(應急廳〔2024〕86 號); 7.《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6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7 12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備注:48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一)檢查范圍 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包括生產設施、儲運設施及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聚集場所(含欠氧、過氧場所)。 2.檢測報警裝置包括探測器、現場警報器、報警控制單元。 3.爆炸危險場所,包括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 4.防爆電氣設備包括發電、輸電、配電、蓄電、電測、調節、變流、用電設備和電訊工程設備等。 (二)檢查方式 1.查看設計文件,確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爆炸危險場所,了解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防爆電氣設備的設計要求。 2.查看現場,核實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49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3.依據 GB/T 50493、GB 16808、JJG 系列等標準規范,分別核查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檢定校準、工作狀態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依據 GB 50058 、GB/T 3836.1 、AQ 3009 等標準規范,分別核查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及檢驗檢測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三)判定原則 1.未依據 GB/T 50493 、GB 16808 的相關規定設置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如故障、失電、 擅自關閉聲光報警、數據偏離超出相關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JJG 規定的誤差范圍等,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氣體探測器的選用不符合 GB/T 50493 附錄 E 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等相關規定的,如檢測對象錯誤、可燃或有毒類型錯誤等,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0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4.氣體檢測探測器安裝高度、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符合標準條文中宜或不宜數值要求的,報警值數值、報警等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報警信息未實現連續記錄的,未校準或定期檢定但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氣體檢測探測器因校準或定期檢定臨時拆除且企業已經制定了相應安全控制措施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爆炸危險場所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7.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電氣設備選型、安裝或使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8.防爆電氣設備未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初始檢查、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但不存在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情形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9.爆炸危險場所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存在緊固件不全或個別未緊固、電源線纜穿線口缺少封堵等情形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1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四)參考依據 1.《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 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2008); 3.《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 :設備通用要求》( GB/T 3836.1-2021 ); 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T 3836. 14-2014); 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電氣裝置設計、選型、安裝規范》(GB 3836. 15-2024); 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6部分: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GB/T 3836.16-2024); 7.《爆炸性環境第 35 部分:爆炸性粉塵環境場所分類》 (GB/T 3836.35-2021 ); 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9.《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2007); 10.JJG 系列標準。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2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3 13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備注:54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 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一)檢查范圍 1.控制室、機柜間。 2.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包括具有 GB/T 4968 、GB 50160、GB 50016、GB 51283 規定的火災類別、火災危險性分類,以及魯應急函〔2023〕70 號規定的具有爆炸風險的化工裝置。 (二)檢查方式 1.查看設計文件,了解總平面布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裝置情況、控制室或機柜間防火防爆情況。 2.現場檢查。 (三)判定原則 1.控制室或機柜間處于爆炸危險區的,或防火間距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控制室或機柜間直接面向(包括正面,大于 0 °小于 180° 的斜面)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有門窗洞口的;或無門窗洞口但墻體不屬于耐火極限不低于 3 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5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 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控制室或機柜間處于裝置區,但按照 GB/T 50779 已進行爆炸安全性評估且評估結論不需要抗爆改造的,或已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的,或面向(包括正面,大于 0 °小于 180° 的 斜面)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已采取防爆墻等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3.《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 年版); 4.《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GB/T 50779-2022); 5.《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 6.《火災分類》(GB/T 4968-2008); 7.《關于加快推進具有爆炸風險的化工裝置及設施實現無人 化操作的通知》(魯應急函〔2023〕70 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6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8.《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具有爆炸風險的化工裝置及設施實現無人化操作的專家會商意見( 一)〉的通知》。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7 14 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備注:58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一)檢查范圍 1.化工生產裝置,不包括儲運及公輔設施。 2.自動化控制系統,包括過程控制系統(DCS 、PLC 、FCS、SCADA 等)、安全儀表系統( SIS )、壓縮機控制系統(CCS )、 機組監測系統( MMS )、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GDS)、在線分析儀系統(PAS)、機柜室和控制室安裝的電子類儀表、現場檢測和報警儀表及執行元件、火災報警系統等。 (二)檢查方式 1.查閱企業設計文件,了解化工生產裝置的用電負荷等級和自動化控制系統的電源配置情況。 2.現場檢查變配電室,核實化工生產裝置一級負荷用電設備是否由雙重電源供電,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是否設置應急電源。 3.現場核實自動化控制系統是否有不間斷電源裝置。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59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三)判定原則 1.一級負荷未設置雙重電源(由兩個電路提供,這兩個電路就安全供電而言被認為是互相獨立的,不包括同一電源輸出的兩回線路供電)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一級負荷因外部原因無法設置雙重電源,但已設置符合 GB 50052 規定的自備電源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 GB 50052 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在對人身安全、經濟損失上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后,確定化工生產裝置不屬于一級負荷、不需設置雙重電源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不間斷電源接入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之外的其他負荷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 設置的不間斷電源的容量不滿足標準要求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0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 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四)參考依據 1.《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2.《石油化工裝置電力設計規范》(SH/T 3038-2017); 3.《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SH/T 3082-2019)。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1 15 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備注:62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一)檢查范圍 正在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上的安全閥、爆破片。 (二)檢查方式 1.查閱設計文件,了解安全閥、爆破片的配備使用要求。 2.現場檢查在用安全閥、爆破片是否正常投用。 ( 三)判定原則 1.安全閥、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動截止閥關閉或未達到全開狀態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安全閥、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動截止閥全部開啟,但未采取設置鉛封等方式鎖定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安全閥超期未檢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但符合 TSG 21、 TSG ZF001 等標準規定校驗周期延長條件的,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安全閥選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或現場校驗標識牌缺失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3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爆破片選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或未定期檢查、定期更換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60-2008 )(2018 年版);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含修改單); 3.《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含修改單); 4.《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3-2011 )(含修改單)。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4 16 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備注:65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檢查范圍 1.企業內部的所有崗位和全體從業人員。 2.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檢查方式 1.查閱企業的組織架構圖、從業人員臺賬、崗位設置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責任清單等。 2.核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覆蓋所有崗位、所有從業人員,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是否與本崗位承擔的業務職能相匹配。 3.查閱企業是否制定實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6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判定原則 1.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缺少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等)、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及與生產有關的單位(生產技術、設備、電儀、車間、人事、財務、采購、工程等)的安全職責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缺少其他機構(單位)或人員的安全職責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 重大事故隱患。 3.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要求的,或與其崗位不匹配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他機構(單位)或人員的安全職責不符合的,或與其崗位不匹配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7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判定原則 4.未制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未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內容不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缺陷的,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過,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2.《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 號); 3.《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 3034-2022); 4.《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 年 1 月通過,2021 年 12 月 3 日修訂); 5.《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 260 號公布,第 357 號修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8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應急 〔2019〕78 號); 7.《關于印發〈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責任清 單〉的通知》; 8.《關于印發〈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管生產、設備、技術等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等6 類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的通知》。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69 17 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備注:70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一)檢查范圍 操作規程、工藝卡片。 (二)檢查方式 1.查閱企業的設計文件、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等技術資料,以及變更涉及的文件資料。 2.現場檢查中控室和現場操作崗位等,是否放置了最新版本的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隨機抽查崗位操作人員是否掌握崗位操作規程內容及工藝控制指標。 3. 隨機抽查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的執行情況。 (三)判定原則 1.未制定操作規程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未制定工藝控制指標,或制定的工藝控制指標不符合工藝安全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操作規程、工藝卡片、崗位操作記錄(包括 DCS 數據) 等資料中的有關數據或工藝指標不一致且偏差較大,對工藝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1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4.崗位操作人員不清楚本崗位操作規程內容及工藝控制指標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儀表系統、公用工程等變更完成后,未根據安全操作需要和企業制度要求及時修改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未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或未在有關制度中明確操作規程管理要求,未編制工藝卡片但在有關技術文件中明確了工藝控制指標,操作規程或工藝卡片審核、簽發程序和手續不完善,操作規程未發放到操作崗位,未按規定定期修訂操作規程或工藝卡片等,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四)參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過,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2.《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 3034-2022); 3.《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編寫導則》(DB37/T 2401-2022)。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2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3 18 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備注:74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一)檢查范圍 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 8 種特殊作業。 (二)檢查方式 1.查閱企業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對照 GB 30871 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企業涉及的特殊作業種類,檢查制度的制定情況。 2.抽查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安全作業票,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3.抽查現場正在開展的特殊作業,或者結合視頻監控記錄抽查已完成的特殊作業,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判定原則 1.未制定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開展特殊作業未辦理安全作業票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開展特殊作業未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未開展作業危害分析,未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5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4.未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5.特殊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缺失或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6.特殊作業審批程序錯誤、手續不齊全,安全作業票弄虛作假,簽發作業票證未在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條件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7.開展動火、受限空間作業未進行氣體分析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8.特殊作業期間監護人擅自離開作業現場的,且作業未停止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9.特級動火作業未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10.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善、未按規定及時進行評審和修訂,安全作業票內容不健全、填寫不規范,作業結束未及時驗收簽字確認等,作為問題提出,不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6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參考依據 1.《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 2.《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 3.《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點生產安全行為負面清單》(魯應急字〔2022〕124 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動火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等 8 個特殊作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的通知》(魯安辦函〔2024〕65 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7 19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 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 安全風險評估。 備注:78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一)檢查范圍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新建化工生產裝置、精細化工企業。 (二)檢查方式 1.查閱企業在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評價報告(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小試、 中試、工業化試驗的技術資料,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意見,新建化工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精細化工企業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 2.現場核查工藝裝置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79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三)判定原則 1.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過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部分生產工藝不需要三個階段全部具備)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新建化工生產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4.精細化工企業未按 GB/T 42300 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0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四)參考依據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 89 號修正);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5 號,第 79 號修正); 3.《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 號); 4.《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的通知》(應急〔2022〕52 號); 5.《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規范》(GB/T 42300-2022)。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1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2 20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備注:83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一)檢查范圍 1.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涉及柴油部分內容的通知》(應急廳函〔2022〕300 號)及經鑒定確定的危險化學品。 2.倉庫,堆場,原料、成品和半成品儲罐區( 組),裝置儲罐(組)。 (二)檢查方式 1.查閱設計文件、安全評價報告等資料。 2.現場檢查儲存場所。 (三)判定原則 1.未按 GB 15603 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2.未按設計要求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或未落實變更管理手續儲存原設計范圍之外危險化學品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3.未按 GB 15603 表 A.1 危險化學品儲存配存表,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判為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4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四)參考依據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2.《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 15603-2022); 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2013); 4.《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2013); 5.《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 6.《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14); 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 8.《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 9.《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 實施指南(試行)〉涉及柴油部分內容的通知》(應急廳函〔2022〕300 號); 10.《關于印發〈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夏季汛期安全風險 防控指南〉的通知》(魯應急字〔2023〕79 號)。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5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重大事故隱患解讀 備注:86 感謝觀看 備注: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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