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職業病病人診療、康復費用及傷殘的社會保障的規定。
??? 工傷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遇到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的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補償性和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等特點。目前,我國在工傷社會保險方面主要適用的是1996年由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是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用人單位出資,解決職業病病人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本條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保險。
??? 本條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包括接受診斷、體檢、實驗室檢查、藥物治療、手術治療及住院治療費用,以及在接受治療期間必須享有的生活費用和康復費用。
??? 本條康復包括醫學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醫學康復,是康復首要和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使殘疾者全面康復的基礎;職業康復,是為殘疾者考慮工作和職業問題的有關措施之一,它包括就業咨詢、就業能力測定、就業前的職業教育與訓練、就業安置等工作,最終使傷殘者能切實達到從事某項適合本人能力的工作崗位。因此,職業病康復是從體能上、心理上啟發并訓練殘疾者對工作與就業崗位的積極心態和正確的自我價值認識;教育康復,內容包括對智力、能力、聽力語言殘疾者所進行的特殊教育等。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釋義] 本條是對職業病病人要求民事賠償的權利的規定。
??? 工傷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依法為其勞動者交納工傷社會保險費而建立,用以解決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遇到意外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時的救治和經濟補償,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 我國工傷社會保險目前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 ,其補償能力依據收取的工傷社會保險費用及其支付能力而確定,也就是說,工傷社會保險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也還有可能難以完全補償勞動者因罹患職業病所受到的損害。因此,當用人單位違章指揮、玩忽職守、不講科學冒險蠻干,造成勞動者罹患職業病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外,有權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的這種正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先用人單位與最后用人單位的責任的規定。
??? 本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因此,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承擔其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如果勞動者因原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因原用人單位破產、解散,勞動者另行就業的,應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其勞動者的工傷社會保障。如果因勞動者辭職變更用人單位或因工作調動而變更用人單位的,最后的用人單位能證明其勞動者所患職業病是原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應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該勞動者的工傷社會保障。本條規定雖然加重了最后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效保護職業病患者是有益的。同時也對用人單位提出了要求: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時應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規定。
一、職業病病人是在職業活動中罹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他們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傷殘后應當依法得到國家的救濟,這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為了維護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本條進一步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本條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
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情形比較復雜,有的法律主體資格存續,有的發生權利義務轉移,有的法律主體資格被注銷。為了保護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兩項義務: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者,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包括醫療、康復及生活補償等。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根據這項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律主體資格存續的,其責任義務不變;發生權利義務轉移的,應當在合同中定明各自的責任;法律主體資格被注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職業病病人必要的救濟,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