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分類目錄予以認定。
??? 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標識是指國家規定的或國際通用的標志;警示說明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危害程度、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注意事項、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這些警示說明必須使用中文,以使勞動者知曉。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急性職業損傷應急設施、放射防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的規定。
一、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 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泄漏和高溫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這些工作場所,應當針對其存在的急性職業損傷因素,設置足夠數量的相應的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洗眼器、噴淋裝置等沖洗設備,所設置的應急撤離通道應當標識清楚,備有應急照明等設施。如果可能泄漏的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刺激物質的彌散、流動具有方向性和規律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這些急性職業損傷因素的流向,在遠離人群、重要財產設施和相對較為安全的地方設置泄險區,用于吸納、消除、處理急性職業損傷因素,減少事故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二、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 放射線是具有無嗅、無味,看不見、摸不著也感覺不到的特殊職業病危害因素,一旦受到放射線超劑量照射,其造成的健康損害后果,除了大劑量造成急性放射損傷外,小劑量還可能導致慢性放射損傷、遺傳效應,做好防護是預防放射性職業病的關鍵措施。因此,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通過防護設備保障工作人員免受照射,通過報警裝置及時發現放射線泄漏,避免發生誤照事故的發生。
??? 個人劑量計是測量從事放射工作的勞動者接觸放射線及受放射照射強度與量的大小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是防護效果評價和健康影響評價的主要依據,同時在事故條件下,能及時準確地給出放射工作人員受到的照射劑量,為臨床救治贏得寶貴的時間。因此,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消除或降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關鍵措施,對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意義重大。如果不能處于正常狀態,就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其可能導致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對于一些有有效期規定的用品、材料等,應當及時更換,保證其效能。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釋義]? 本條是關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管理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早期發現職業病危害,及時采取防護措施,消除或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是職業病二級預防中的關鍵環節。只有通過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才能及時了解、掌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是用人單位自身職業病防治管理義務之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確定日常監測點、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率(次),建立監測系統,建立監測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和監測結果統計公布報告制度等,設立專人負責監測的實施和管理,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動態觀察,及時發現、處理職業病危害隱患。用人單位應當切實落實有關監測管理制度,確保監測系統時刻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目的是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的檢測,在對檢測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濃度或強度)、防護措施及其效果進行評價,確定危害類別,為工作場所分類管理、職業病危害治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提供依據。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其檢測、評價結論應當保證客觀、公正。檢測、評價結果必須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三、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的資格條件包括:
1、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如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等;
2、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科學、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因此,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的規定。
??? 不少職業病危害因素與所使用的設備有密切關系或者直接是由設備產生的,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掌握設備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注意事項、應急救援措施等,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者,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本條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和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任人是指生產、經營(進口)、轉讓、贈送等設備提供者。中文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衛生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