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和培訓的經費保障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釋義】
一、要保證安全生產,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沒有一定的資金保證,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將很難實現。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經費問題,是關系到本法是否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法用多個條款對這一問題作了規定。本法第博二十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本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同時本條再次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其目的是強調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必須保證其相應的經費。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工作,也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如根據《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2)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3)職工的安全培訓;
(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這部分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
二、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其中,尤其是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擺地攤勞動紀律,織職工冒險作業等,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最多。因此,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途徑。勞動防護用品又是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此,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出了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這四條規定在生產過程遭受事故傷害,保證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這四條規定的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安排必要的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對于本條的這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排經費專項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不得任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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