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冬麥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修改提示與原法相比,本條一是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的規定;二是增加了有關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主要考慮是,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二是加強基層特別是鄉鎮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
【釋義】
一、關于安全生產規劃的規定
安全生產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較全面長遠的安全生產發展計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系統性、及時性、強制性等特點。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務院已于2011 年發布了《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的現狀與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規劃實施與評估等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規劃,并把安全生產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等納入本地區“十二五”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時,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各級政府對所制定的規劃要組織實施,予以落實。
按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這也是對規劃的制定提出的要求。城鄉規劃,是指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也是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要求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主要是指安全生產規劃中涉及城鄉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如安全生產規劃中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園區建設,涉及化工產業布局等,就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這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而提出的新要求。同時,也要求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考慮安全生產因素。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職責
1、加強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按照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政府不應再去干預企業的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這屬于市場調節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則直接關系勞動者的生命,也關系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新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2、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建立安全生產協調機制,主要是通過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國務院已于2003 年成立了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此重大問題,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由有關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
三、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是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縣鄉基層廣泛分布著大量的中小企業,許多企業都是高危行業企業,規模小安全基礎差,容易出現生產安全事故,鄉鎮政府了解本地情況,更能直接發揮作用,具有能夠普遍監督的優勢。因此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有必要由鄉鎮政府加強監管。目前許多省市都在地方法規中明確了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并在工作機構、人員等方面措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一定經驗,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級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統稱開發區)等發展較快,量大面廣,但相當一部分開發區安全監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效益,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薄弱,使得一些地方的開發區成為隱患集中區和事故多發區。因此,有必要強化對開發區的安全監管。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管檢查。二是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這就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打破地方保護主義,不要充當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的保護傘,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切實保證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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