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與原法相比,本條主要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要是考慮到生產安全不僅僅要從監督管理的角度入手,還要發揮好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安全生產工作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范圍要更寬一引起,有利于拓寬工作視角;二是將“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主要考慮是經濟與社會要同步發展,僅講到促進經濟發展是不夠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續發展,健康發展。
【釋義】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以及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如果不主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者自身也會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者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冷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2004 年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 年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黨和國家也明確對經濟活動的調控、監管,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時,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國家大大加快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步伐。2002 年6 月29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的通過施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實施已經十余年,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中央領導同志也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情況,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現行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修改,并于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該決定于2014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不同的作業活動。而許多作業活動都存在著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認識,或者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造成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生產安全事故。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題。雖然有些事故還難以安全避免,但只要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降到最低程度的。制定安全生產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確立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政府和形象和聲譽。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進一步牢固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發展的代價。通過立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重視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其最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而生產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同步,并要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只有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繼續降低事故問題和傷亡人數,減少職業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善持續穩定好轉,才能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這也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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