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水水量及水質
①檢查內容:檢查污水處理站出水量及水質的達標排放情況。 ②辨別方法:根據已有監測數據分析達標排放情況。分析水量 是否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量≈總排口出口水量+循環用水量”的邏 輯關系。
(6)循環水系統排水處理利用
檢查礦井廢水、選礦廢水(含尾礦庫溢流水)是否循環利用并實 現閉路循環。未循環利用的部分是否進行收集并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7)排放口和自動監控 ①檢查內容:檢查污染物排放口的數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 式和排污去向,與企業排污申報登記、環評批復文件的一致性。檢 查是否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 規定的排放口標志牌,是否有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 式排放廢水的現象。檢查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聯網驗收情況, 自動監控設施的定期比對監測及數據有效性審核情況;檢查自動監 控設施顯示的數據,是否能查閱歷史數據;根據歷史數據顯示的濃 度曲線,檢查日常超標情況和頻次;檢查是否存在閑置、私改電路、 違規設定參數等現象,探頭位置是否規范,數據線是否有效連接探 頭及監控儀器。
②辨別方法:現場查看、資料檢查。
5.6.5.2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1)大氣污染源:主要包括礦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 塵);破碎、磨礦產生的粉塵;干灘面積較大尾礦庫在起風季節產生 的揚塵。
(2)檢查內容:①無組織排放的揚塵,檢查堆場(尾礦干灘) 的抑塵措施及其效果;②破碎機產塵口集塵罩是否密閉;③顆粒物 是否達標排放。
(3)辨別方法:根據堆場四周礦石(廢石)散落情況,以及堆 場(尾礦干灘)無組織揚塵監測數據,檢查煤場抑塵效果。檢查礦 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塵)抑塵設施是否滿足防風抑塵需 求。根據已有監測數據,檢查出口濃度是否做到達標排放。
5.6.5.3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1)噪聲來源:礦山環境噪聲主要包括以鉆探方式探礦產生的 沖擊性噪聲;采礦場地面高噪裝備與爆破噪音;破碎、磨礦產生環 境噪聲。
(2)檢查內容:逐一檢查主要噪聲源位置、個數,以及所采取 的隔聲降噪措施。
(3)辨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了解礦 山周邊群眾有無噪聲擾民的投訴等。
5.6.5.4 固體廢物處置設施
礦山固體廢物來源,包括坑探方式探礦的坑下廢石(含矸石)、 井下開采產生的井下廢石(含矸石);礦井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 破碎機產塵口集塵罩收集的灰渣,選別作業產生的尾礦等。
(1)產生量和處置方式
①檢查內容:是否產生危險廢物,各類固體廢物產生量和處置 方式;檢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擅自將危險廢物運出場(廠) 外。
②辨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工程概況部分,識別是 否有危險廢物產生;逐一檢查各工序固體廢物每班、每日或每月的產生情況,所采取的清理方式、清理周期,了解產生量及處置方式, 結合企業臺賬,判別是否得到綜合利用。查看各類危廢處理處置方 案、外銷協議、協議方危廢處理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貯存
①檢查內容:檢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貯存時間,是否按照危 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設置專用貯存設施;貯 存時間是否超過 1 年,超過 1 年的是否由環保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礦山企業承擔)。危險廢物是否按 照危險特性進行分類貯存,是否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是否設置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檢查露天貯存的廢渣、廢礦等一般固體廢物,是否按照一般固 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設置專用的貯 存設施、場所。
②辨別方法:查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現場查看,驗證與 環評文件的一致性。每班、每日或每月的進場記錄,判斷儲存時間。 現場勘查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3)尾礦庫
①檢查內容:檢查尾礦庫中的物質是否存在危險廢物;檢查尾 礦庫選址及尾礦設施防流失、防揚散、防滲漏等措施;檢查尾礦庫 是否存在違法排污現象;檢查尾礦庫下游攔截壩或攔截溝的建設是 否滿足實際需求;檢查尾礦產生企業是否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 是否建立環境保護制度。了解尾礦庫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尾礦庫回水系統、防控系統以及設計儲存容量和服務期,是否存在可 能導致垮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風險。
②辨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6 其他生態保護措施
5.6.6.1 防止地表占壓破壞
礦山開發過程中,占壓和破壞地表的情形主要包括:探礦作業 便道建設,對地表植被的影響和損毀;鉆探方式探礦會造成局部地 表破壞;坑探和井下采礦出現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關地域(含 河流、水庫、湖泊、溪流、井泉、農田等)的地表水;坑探和井下 開采,導致采空區地表塌陷、開裂,損毀或影響地表相關建(構) 筑物及田土、植被;露采封閉圈范圍內將原生態破壞成難以恢復的 裸露采坑;露天開采廢石堆場(排土場)和井下廢石(含矸石)對 地表植被和田土的占壓。
5.6.6.2 水土保持
礦山開發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槽探作業表 土剝離倒置在槽坑旁未及時回填,造成水土流失;露天坑、廢石場、 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未進行穩定化處理,
引起水土流失和 滑坡。
5.6.6.3 土地復墾
礦山開發過程中,廢石場、廢尾礦庫、廢矸石山等固體廢物堆 場服務期滿后,應及時封場和復墾,防止水土流失及風蝕揚塵等。 復墾時應對土質進行監測并充分考慮對地下水的影響。對受污染的土地應進行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禁止直接復墾開發。
5.6.6.4 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
礦山開發過程中,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 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采取相應的治理恢 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 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采選固體廢物專用貯存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發 生。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5.7 環境應急管理
5.7.1 環境應急預案 (1)檢查內容
①企業是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預案是否具備可操 作性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修 訂。
②企業是否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報有關環保部門備 案。
③企業是否按預案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2)辨別方法:查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 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和環境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評估報告、 總結報告等資料。
5.7.2 環境應急設施
(1)檢查內容:是否完善應急設施和措施,配備應急物資與設 備。
(2)辨別方法:根據環評報告中關于環境風險評價內容及《突 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內容逐一核對以上設施、措施、物資及 設備。
5.8 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
5.8.1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
在依法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區域內,企業是否依法取得《排 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5.8.2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
企業是否按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 記。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者是 否按規定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5.8.3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
企業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5.8.4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是否制定環保設施操作規程及維護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 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 6 視情處理
6.1 現場處理
礦山企業違法行為,屬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范圍的,按照《環 境行政處罰辦法》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環境處罰一般程序范圍的,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一般程序的規定和要求進行 處理。
6.2 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內的、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理處罰的, 根據《礦山環境違法認定和處理處罰條款》(附 2),提出處理處罰建 議,按照環境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
6.3 環保系統內部移交移送
由上級環保部門管轄的建設項目,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有管轄 權的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6.4 部門間移送(通報)或向政府報告
(1)發現因采礦涉及毀林的,向林業行政部門移送(通報); (2)涉及河道采砂或違反水土保持相關規定的向水行政主管部 門移送(通報);
(3)發現尾礦庫(壩)或其他生產環節存在安全隱患的,向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移送(通報);
(4)因環境違法需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移送(通報);發現在未獲得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 動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5)需吊銷營業執照的向工商部門移送; (6)需斷電的向電力部門移送;
(7)需追究行政責任的向監察部門移送、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向 司法部門移送;
(8)需對企業關閉、搬遷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向當地 人民政府報告。
本指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 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礦山環境監察工作。環保部門內部協 調機制由各省級環保部門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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