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選址
5.2.1 禁采區
(1)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 護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采礦。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
和易導致自然景觀 破壞等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3)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采礦。 (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礦。
(5)禁止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采礦。
(6)禁止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 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采礦。
(7)禁止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采礦。禁止在鐵 路、國道、省道等其他重要道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對景觀 破壞明顯的露天開采。
(8)禁止在重要湖泊、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采礦。 (9)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 域內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
(10)禁止在林區、基本農田、河道中開采砂金項目。
5.2.2 重點生態功能區
重點生態功能區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 估,按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生 態功能區的主導生態功能。
5.2.3 衛生防護距離
檢查衛生防護距離是否符合環評批復要求。
5.3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
5.3.1 環評審批手續辦理
檢查新建、改建和擴建礦山項目是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是否經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5.3.2 環評審批手續變更
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是否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才開工建 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否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5.3.3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別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2 號)規定,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煤炭開采項目、黑色金屬 采選項目、有色金屬采選項目、化學礦采選項目、石棉及其他非金 屬礦采選項目均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新建選煤、配煤項目應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改、擴建選煤、配煤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 表。年采 10 萬立方米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土砂石開采項目應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土砂石開采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2008 年 10 月 1 日以前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 照當時生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原國家環境保護 總局令第 14 號)規定進行分類。
5.3.4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 令第 5 號),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應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2009 年 3 月 1 日以前審批的建設項目,按照當時生效的《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15 號)執行。
5.4 “三同時”制度執行
5.4.1 設施核對
檢查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文件和相關要求,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使用(可根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設計施工圖、施工監
理意見、單項 安裝質量驗收結果以及“三同時”驗收一覽表等逐一核對)。
5.4.2 驗收時限
是否在環保部門批準試生產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驗收;需延長 試生產時間的,是否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且在試生 產之日起一年內驗收。
5.4.3 驗收手續及驗收意見
檢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驗收意見是否 落實到位。
5.5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建立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機制的地區,檢查礦山企 業是否按規定編制并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提交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5.6 生產現場
監察內容包括探礦、采礦、選礦、污染防治設施及生態保護等 有關情況的現場檢查。
5.6.1 探礦
(1)探礦類型:探礦作業方式一般有鉆探、槽探和坑探、爆破 式和其他物理探礦等。
(2)檢查內容:
①檢查鉆探和槽探作業點數量、密度與勘探范圍與設計要求的 符合性。鉆探方式探礦的,檢查鉆探沖擊性噪聲污染情況,泥漿水 外泄情況。坑探方式探礦的,檢查坑下廢石(含矸石
)堆存處置情 況;檢查坑下廢水各因子(含放射性)達標排放情況。
②了解探礦作業便道建設對地表植被的影響和損毀情況。鉆探 方式探礦的,了解局部地表破壞情況。槽探方式探礦的,了解表層 土的回填情況、回填不及時造成的水土流失情況。坑探方式探礦的, 了解采空區地表塌陷、開裂,損毀或影響地表相關建、構筑物及田 土、植被等情況;了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關地域(含河流、水 庫、湖泊、溪流、井泉、農田等)地表水的情況。
(3)識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設計和規范要求。 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2 采礦
(1)類型:采礦一般分為露天開采和井下開采兩種方式。 (2)露天開采的檢查內容:
①檢查礦石與廢石堆場的規范化建設情況、物料輸送管路建設 情況、運輸粉塵(含煤塵)對大氣環境的污染情況及治理措施;露 天水力開采礦山的,檢查沉淀池建設情況;檢查爆破作業環境噪音、 震動污染情況。
②了解露采封閉圈范圍內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情況(含對 地表植被破壞、表土剝離和水土流失、難以恢復的裸露采坑);了解 廢石堆場(排土場)對地表的占壓(含對地表植被
、田土的占壓)
情況;了解廢石堆失衡垮塌,引起泥石流等災害對下游環境(含人 居環境)的沖擊與覆蓋的環境風險;了解采掘區疏干水排出后整個 礦區地下水水位的下降情況和周邊植被的變化情況。
(3)井下開采的檢查內容:
①檢查礦石與廢石堆場及運輸粉塵(含煤塵)對大氣環境的污 染及治理措施。
②了解井下廢石(含矸石)堆場占壓地表情況及回填情況;了 解地下水疏干漏斗疏排相關地域(含河流、水庫、湖泊、溪流、井 泉、農田等)的地表水的情況;了解采空區地表塌陷、開裂,損毀 對地表相關建、構筑物及田土、植被影響。
(4)識別方法:查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設計和規范要求。 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文件的一致性。
5.6.3 選礦
選礦工藝一般分為重選、磁選和浮選。除手選和個別磁選外, 基本都是濕式作業。
(1)選礦類型:一般分為破碎磨礦作業和選別作業兩個工序。 (2)破碎磨礦作業的檢查內容:①檢查破碎磨礦時產生的粉塵 污染環境情況及治理措施;②檢查環境噪聲污染情況及所采取的降 噪措施。
(3)選別作業的檢查內容:①檢查一類污染物產生情況;②如 果有一類污染物產生,檢查是否在適當的位置(如車間、生產裝置 排放口或進入常規污水處理設施前)進行處理及監控并達標排放;
③如果沒有一類污染物產生,確定廢水產生源及主要污染因子,檢 查是否達標排放;④檢查尾礦庫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情況。 (4)識別方法:現場查看,驗證與環評報告的一致性。查看污 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5.6.4 場區環境綜合管理
(1)檢查內容:①場區(特別是選礦廢水處理裝置區、尾礦庫 等特殊位置)是否采取防滲措施,并滿足設計方案要求;②生產、 運輸過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象。
(2)識別方法:現場查看。詢問相關人員。
5.6.5 污染防治設施
5.6.5.1 廢水污染防治設施 (1)廢水來源
①檢查內容:了解廢水來源,確定礦山企業廢水主要污染因子。 ②辨別方法:礦山企業的廢水主要包括礦井廢水、選礦廢水、 尾礦庫溢流水等。選礦廢水中的一類污染物要經過車間
處理設施處 理達標后才能進入常規污水處理設施。
(2)進水水量和水質
①檢查內容:各廢水產生源水量(直接回用的除外)與污水處 理設施進水量是否一致,同時檢查污水處理站進水水質。 ②辨別方法:通過礦山生產工藝流程、生產用水量、污水收集 管網布設情況,了解各產生源廢水如何收集和輸送進入污水處理裝 置,估算廢水產生量;根據污水處理裝置進口泵功率,檢查裝置進口水量,分析礦山企業主要生產廢水是否全部收集,是否有偷排可 能;根據企業自行監測記錄,檢查進口主要污染因子濃度。
(3)處理工藝
①檢查內容:根據處理工藝類型,判定處理工藝與污染物處理 需求的匹配性。
②辨別方法:根據主要建構筑物布置情況,判斷其采用哪一種 處理工藝,驗證與環評報告書的一致性;結合企業自行監測記錄和 環保部門監測數據,判斷污水處理裝置是否滿足水質處理要求。
(4)運行狀態
①檢查內容:檢查來水顏色等表征特性,判斷來水是否為礦山原 水;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污泥處置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辨別方法:檢查運行記錄、購藥和用料情況、用電情況、設 施完好情況和出水水質情況等,判斷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檢查水泵、風機、刮泥機等關鍵設備的額定功率,根據企業臺賬, 計算其耗電量,判斷是否與繳納電費一致。對比耗電量波動情況與 廢水負荷波動情況,若有較大出入,則存在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 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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