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的企業或者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關違法違規事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三)經交通運輸部門核準,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四)送達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通知至有關企業或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序:
(一)公布期滿,交通運輸部門應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信息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公布欄中移除;
(二)企業、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申請,經交通運輸部門檢查整改合格后,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信息提前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中移除。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由交通運輸部門通過政務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更新。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有效監管。
第十三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公布事項應當包括企業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公布事項應當包括駕駛員姓名、船員職務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營運性車船公布事項包括船名或車牌號碼、所屬企業、車船籍所在地、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公布期內,再次發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相應延長其公布期。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采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扣或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暫扣運輸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營運性車船,實施安全檢查檢驗,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規范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禁止車船離港(站)營運、暫扣車船營運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和駕駛員,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各項評比資格。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應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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