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指對國有礦山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因礦山開采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恢復和治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廢棄工礦用地潛力,能夠同時體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等。
第七條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術手段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實施治理發生的支出。支出范圍主要包括礦區的采空區塌陷治理、地裂縫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條 地形地貌景觀治理支出,是指對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土地毀壞、山體破損、巖石裸露、植被破壞和廢(渣)石堆放等問題治理發生的支出。支出范圍主要包括削坡、修建臺階、護坡、修建擋土墻、防滲、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復等。
第九條 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支出,是指對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進行綜合治理發生的支出。支出范圍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區、礦坑水處理、覆蓋密封、帷幕注漿隔水、灌漿堵漏、防滲、回灌、修補含水層、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條 礦區土地復墾支出,是指對采礦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發生的支出。支出范圍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鋪墊表土,污染土壤修復、輸排水、廢石覆蓋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條 其他相關支出,是指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勘察規劃設計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的支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ν馔顿Y,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
?。ǘ┵徶门c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等固定資產;修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房屋、道路、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
(三)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支出。
(四)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2026年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辦法
關于扎實做好春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礦山…
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師…
金屬非金屬礦山智能化建設指南(2025…
礦山智能化建設相關激勵政策
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摸底調研工…
2025年第四批典型執法案例(非煤礦山)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