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罰 則
??? 第三十四條? 水電站大壩工程的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報送水電站大壩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安全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專題報告以及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防汛工作職責的;
? (二)未按照規定對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工程進行安全專項設計、審查、驗收和安全評價的;
? (三)未按照規定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的;
? (四)未及時報告水電站大壩險情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有關專項檢查的;
?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定期檢查有關工作的;
?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特種檢查的;
? (八)未按照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的;
? (九)發現險情未采取措施的。
??? 第三十六條? 大壩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 (二)未按照規定審核水電站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的;
?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和其他專項檢查的;
? (四)未按照規定向電監會報告、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 (五)未按照規定評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的;
? (六)未按照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的;
? (七)未按照規定對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管理實績考核的。
??? 第三十七條? 從事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發生重大失誤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10年內不得從事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八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 水電站大壩,包括橫跨河床和水庫周圍埡口的所有永久性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筑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 (二)水電站運行單位,是指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運行的水電站大壩產權所有者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
? (三)大壩主管單位,是指水電站大壩的控股股東所代表的企業法人或水電站大壩的產權單位。
??? 第四十條? 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評價等技術服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 第四十一條? 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本規定執行。
???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章,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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