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水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
? (五)近壩庫區、庫岸和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電站大壩,評定為病壩:
? (一)設計標準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已限制水電站大壩運行條件;
? (二)壩基存在局部隱患,但不構成對水電站大壩的失事威脅;
? (三)壩體穩定性和結構安全度符合規范要求,結構局部已破損,可能危及水電站大壩安全,但水電站大壩能夠正常擋水;
? (四)水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異常,但經分析不構成失事危險;
? (五)近壩庫區塌方或者滑坡,但經分析對水電站大壩擋水結構安全不構成威脅。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電站大壩,評定為險壩:
? (一)設計標準低于現行規范要求,明顯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
? (二)壩基存在隱患并已危及水電站大壩安全;
? (三)壩體穩定性或者結構安全度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危及水電站大壩安全;
? (四)水電站大壩存在事故跡象;
? (五)近壩庫區發現有危及水電站大壩安全的嚴重塌方或者滑坡跡象。
??? 病壩、險壩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改造和維修,在評定為正常壩之前,應當改變運行方式或者限制運行條件。
??? 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變更的,大壩中心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 第四章? 安全注冊
??? 第二十五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
??? 電監會主管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工作,大壩中心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具體事務。
??? 第二十六條? 新建水電站大壩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鑒定一年內,或者水電站大壩完成首次定期檢查半年內,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申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安全注冊的水電站大壩,不得投入運行;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七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新建水電站大壩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具有定期檢查報告和經電監會備案的定期檢查審查意見;
? (二)有完整的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 (三)有健全的水電站大壩安全規程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 第二十八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大壩中心根據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 (一)符合安全注冊條件的正常壩,根據管理實績考核情況,頒發甲級登記證或者乙級登記證;
? (二)符合安全注冊條件和管理實績考核要求的病壩,頒發丙級登記證;
? (三)水電站大壩定期檢查被評定為險壩的,不予注冊。
??? 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未能注冊的大壩應當限期進行整治。
??? 第二十九條 大壩中心負責對水電站運行單位的管理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情況;
? (二)水電站大壩安全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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