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網作業電工的管理,提高其技術素質,以維護供用電的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網作業電工,是指進入用電單位的受(送)電裝置內,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工人、技術與生產管理人員的統稱。
第三條電力部門的用電(農電)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日常的監理工作。
第四條進網作業的電工,須經電力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后,方準進網作業。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由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統一監制,地(市)、縣(市)電力部門簽發,全國通用。
第二章培訓
第五條接受進網作業培訓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電工作業的病癥和生理缺陷;
4、工作認真,遵章守紀。
第六條進網作業人員,須接受下列技術培訓:
1、電氣理論及電力系統運行知識;
2、電業安全與作業技能;
3、電業作業規定。
第七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以及教員的資格,應經省電力部門認可。
第八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培訓要求的教學設施、場地和必要的教學手段;
2、有省電力部門認可的教員;
3、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系統。
第九條承擔進網作業電工培訓任務的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電氣專業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水平或電業作業技能;
4、精通電業作業規定;
5、有一定的教學經驗。
第十條進網作業電工培訓時間,低壓電工不得少于100學時;高壓電工不得少于160學時;低壓電工轉為高壓電工不得少于60學時;特種電工不得少于120學時。
第十一條進網作業電工接受培訓時,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教學培訓費。教學培訓費標準每人每學時不得超過1.0-1.5元。
教學培訓費應單獨建帳,應用于與培訓有關事務的開支和教育設施的改善,并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教材,由能源部統一組織編制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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