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注意些什么?其費用由誰負責???
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十四、為何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記載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業史關系的檔案資料。這些資料可為勞動者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務必為每一個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保存期一般不應少于10年。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認定。
十五、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當勞動著懷疑患有職業病時,一是要盡快到就近醫院,最好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然后帶齊資料: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有思想顧慮,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一旦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地爭取自身權益、積極治療。
十六、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該怎么辦???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非常強的一項工作。該工作需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十七、如果工作單位不出具職業接觸史,應該怎么辦?
依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2人以上)材料、其他證據如廠牌(工作證)、工資單、保險證明等,衛生監督機構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診斷原則進行診斷或鑒定。?? 建議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獲得職業史材料:(1)法律手段:委托律師進行調查,獲得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2)行政手段:到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投訴,衛生監督部門進行調查獲取證明。
十八、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該負何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將處以最高五十萬的罰款。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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