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加強公司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規定適用于公司機關及各分公司、項目部、運營單位、基層單位。
3、勞動保護用品的選用
3.1 為職工個人所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GB116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的規定。
3.2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3 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使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避免或減輕各類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職工安全、健康,而配發給個人在勞動和工作時間內隨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預防性重要措施,應與改善和提高職工的生產福利待遇嚴格區別。
3.4從事特種作業和在特殊生產作業環境中工作的職工,根據生產作業環境、性質特點及需要,選用不同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3.4.1從事有強烈輻射熱或燒灼危險作業的職工;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或對皮膚有感染作業及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職工,根據需要,發放或配備阻燃服、耐酸(堿)服、防輻射服以及相應的防毒面具、圍裙、膠皮手套等防護用品。
3.4.2從事有觸電危害作業的職工,發給電絕緣的防護用品。
3.4.3防護鞋應根據實際工作環境和需要,分別選用防砸鞋、防熱鞋、耐酸(堿)鞋、耐油鞋、防水膠鞋、布面膠鞋、軟底布鞋等。
3.4.4護目鏡根據需要可發給或配備防沖擊眼鏡、防熱鏡、防紅(紫)外光鏡、風鏡、太陽鏡等。
3.4.5從事兩米以上高空作業人員分別發給安全帽、安全帶等。
3.5為職工配發的防護服款式,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兼顧穿戴方便、整體美觀、色澤明顯、不影響職工上崗操作。
3.6棉防護上衣為三緊口、活面、翻領;下衣為馬褲式樣,加筒褲處罩。
3.7防護鞋主要為深腰皮鞋。但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如確屬無砸傷、扎傷、擠傷、壓傷、燒傷、燙傷可能的工種可發平跟短腰皮鞋。
3.8凡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且為國家指定的勞動保護產品生產部門(或廠家)的產品,并印有“產品合格”字樣。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4.1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使職工在生產過程中避免或減輕各類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障職工安全健康而配發給個人在勞動和工作時間內隨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預防性重要措施,應與改善和提高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嚴格區別。
4.2 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含小勞保)標準
4.2.1特殊工種按550元/年執行
4.2.2其它工種按400元/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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