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用不可靠的通風設施控制風流的(指礦井主要進、回風巷未設置永久性通風設施;風門不連鎖;采用單道風門控制風流;在同一地點的2道風門中,1道為永久風門,另1道為臨時風門;軌道運輸斜巷設置風門未實現自動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簾、風筒布等軟質材料控制風流等);
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回風系統中設置控制風流設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
1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設置專用回風井、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14.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主要乘人設備處在回風流中的;
1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區域的低瓦斯礦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或抽放系統不完善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統的;
1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經消突評價或評價不合格就進行回采的;
17.礦井瓦斯檢查人員配備不足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未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工的;礦井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存在漏檢、假檢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場所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不采取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時常處于臨界狀態的;
19.盲巷未按規定封閉的;
20.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老化、監測參數不全、不能連續運行,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數量不足、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斷電并進行聲光報警的;
2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未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值班員未和礦調度值班執行聯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礦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級追查和報告制度、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3.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2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
25.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未按規定構建防滅火設施,未建立注漿等防滅火系統和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措施,防滅火系統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滅火制度,沒有采取有效監測監控措施,不按規定進行防滅火監測監控的;
27.未按規定設置防塵、消防管路系統的。
(四)地測、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斷層水等水文資料而組織生產的;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井防治水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夠、防治水技術裝備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沒有執行“三專”(專用鉆機、專業隊伍、專業施工人員)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漿改造工程超前距離綜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礦井水文觀測系統不健全、防水設施不可靠、排水系統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對導水構造、煤層露頭留設相應的防隔水煤(巖)柱的;相鄰礦井分界處未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的;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7.采區未形成排水系統而進行采掘活動的;工作面未按設計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統進行生產的;
8.煤礦在不同生產階段不具備各類地質報告或地質報告超出規定年限未及時修編的;
9.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壩、溝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編制礦井水災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的;
11.在水壓較高地區探水時鉆孔揭露含水層前孔口未安設高壓閘閥的;未使用防噴反壓裝置的;注漿時未按規定使用高壓注漿閥和泄壓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