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煤、掘進方面
1. 新水平、新采區投產的采煤工作面未進行礦壓觀測的;
2.一個月內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連續兩次檢查達不到要求的;
3.未進行采區設計而進行采掘面設計、施工的;
4.新采面未經子公司、礦驗收合格而生產的;
5.采面缺柱連續2棵或累計5棵以上的;
6.掘進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的;兩幫未按措施要求及時進行支護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過設計±3度,棚腿蹬空,連續兩棚或累計五棚以上的;
8.交岔點、巷道開口及貫通處加固未按設計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時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錨桿角度超過設計規定15度、錨桿錨固力連續3根不符合規定的;
11.正常行人、運輸、通風巷道嚴重失修未及時修護的,獨頭巷道修護時有2處及以上同時進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或無措施組織施工的。
(二)機電、運輸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鋼絲繩有銹皮、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斷絲或直徑減小量超過10%,或磨損超過10%,仍繼續使用的;
2.主通風機防爆蓋不能正常開啟的;
3.壓風系統不能滿足壓風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滿足礦井最大涌水量時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未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的;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機電設備的;
6.斜巷運輸坡擋設施不齊全的;
7.在主要軌道大巷內的移動變電站沒有專用機電硐室的;
8.采煤機與運輸機不能實現電氣閉鎖而繼續生產的;
9.高壓絕緣用具損壞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機預防性檢修時間每天少于2個小時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門與信號不閉鎖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的;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的;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2.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2個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的;局部通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的;
3.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倒臺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的;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45天內未封閉的;
5.礦井通風阻力不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規定的;
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風段,相互切斷安全出口的;
7.礦井采區變電所無獨立通風系統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機電硐室、火藥庫等主要用風地點,無風、微風或風量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