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基金的提取標準
目前,煤炭企業用于安全投入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維簡費及折舊資金,二是由原煤制造成本直接列支。根據對河北省煤炭企業2000~2002年安全投入情況的調查,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我們提出以下提取標準:年產50萬噸(含50萬噸)以上的礦井5~10萬/噸;年產50萬噸以下的礦井5元/噸。其理由是:
1.對年產50萬噸以下的礦井(實際就是指小煤礦),必須采取固定費率,強制性提取,便于監督和管理。
2.年產50萬噸(含50萬噸)以上的礦井,采取浮動費率,有利于南北地區差異、煤炭水文地質差異、煤炭賦存條件差異的調。如果采用固定標準,太粗則不符合實際,太細則不便于管理。
3.年產50萬噸(含50萬噸)以上的礦井,采取浮動費率,有利于調整煤礦集中支出的不平衡,有利于調整煤礦經濟條件變化的不平衡。
4.煤炭企業的安全支出具有階段性提高的特點,如安全規程的修訂、煤礦安全新設備、新設施的研究制及推廣、國家以及人民群眾對人身安全要求的提高等。財務制度(提取標準)不可能隨這些變化而經常變化和調整,采取浮動費率可以延長財務制度的適應期限。
四、安全基金的資金渠道
為了建立相對穩定的資金渠道,可以考慮以下三個來源:
1.在現行維簡費提取標準中分離一塊,主要是勞動安全保護措施部分或“一通三防”投入部分,作為安全基金的提取標準,今后維簡費不再承擔這部分投入。根據河北省的情況,可分離出1.3元/噸,對國有、地方及鄉鎮煤礦,可根據產量及安全欠帳情況制定不同的標準,標準一旦確定就應按月足額提取。
2.為盡快補還煤炭企業的安全欠帳,由國家統一規定,在5~10年內向煤炭用戶征收安全基金,標準可按實際煤炭銷量噸煤2元執行。
3.減輕煤炭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將減輕稅負的一部分轉化為安全基金留在企業。
根據煤炭企業的情況,1994年實行增值稅后,企業流轉稅稅負由原來的3%增加到9%,增長了6個百分點。為了解決煤炭企業的困難,增強發展后勁,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我們認為,國家應當將煤礦的稅負降到稅制改革前水平,并將減輕稅負的收益拿出一塊,轉化為安全基金。我們提出以下三條減負途徑。
一是按應繳增值稅的一定比例免征,直接留給企業。比如開灤的情況,每年應繳增值稅大約2.5億元,若減征20%,為5000萬元,折噸煤2元左右。企業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后,每月直接減少應繳稅額,企業可按月增加安全基金,避免了先征后返的繁瑣手續和資金到位的滯后,又使安全基金可隨企業產量增加,規模擴大、銷售收入增加、上繳稅金增加而相應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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