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防止有毒物質危害方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塵毒危害和危險物品治理提出了要求。如“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時應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我國各類工業企業設計的勞動衛生基本標準,它從工業企業的設計、施工到生產過程,以及“三廢”治理等多個環節,提出了勞動衛生學的基本要求,并對111種化學毒物規定了車間空氣中允許濃度的最高標準。1987年11月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在《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將51種職業中毒列為法定職業病。
??? 4.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傷害方面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照明、溫度、噪聲等物理因素的治理作了明確規定。在1979年國家頒布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規定,“新企業的噪聲不得超過85dB(A),現有企業最高不得超過90dB(A)”。《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對微波設備的出廠漏能鑒定要求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礦山安全條例》規定:“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應當有效措施減少氧氣析出量”。《放射性同位素工衛生防護管理辦法》中規定:“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單位開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申請許可,并向公安申請登記”。
? 5.勞動衛生個體防護方面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不同工種應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做了具體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對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發放防護服的標準、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服的標準、發放防寒服的標準以及其他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等做了具體規定。1996年4月原勞動部發布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研制、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質量檢驗等作出了規定。
6.工業衛生輔助設施方面
???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工廠應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輔助設施”。《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也專門設立一章,對輔助用室的一般規定、‘生產衛生用室、生活用室、婦女衛生用室的勞動衛生要求進行了規定。
??? 7.女職工勞動衛生特殊保護方面
??? 國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特點、以婦女勞動衛生學為科學依據,先后制定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女工的勞動衛生特殊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建國以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重要法規,它全面而系統地規定了女職工各項勞動保護。1994年7月,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勞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設專門一章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 此外,通風、照明、防暑降溫、防凍取暖和職工健康檢查、建檔,職業病預防保健等也屬于勞動衛生內容,并且也有一系列法規規定。
三、安全管理法規
??? 安全管理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規范。從廣義來講,國家的立法、監督、監督檢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屬于管理范疇。
??? 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國家和企業管理勞動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是各類工礦企業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據生產實踐的客觀規律總結和制定的各種規章。概括地講,這些規章制度一方面是屬于生產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屬于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這兩類規章制度經常是密切聯系、互相補充的。
??? 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的制度建設,是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制的重要內容。《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此外,在《礦山安全法》、《鄉鎮企業法入《煤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中,都對不斷完善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及實施方法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經過多年的勞動保護工作實踐,這一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在國家相繼頒布的《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多項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責任制都被列為重要條款,成為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 2.安全教育制度
建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產業部門為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陸續頒發了一些法規和規定。《勞動法》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的義務和職責,同時規定了"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法》把“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作為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炭法》、《鄉鎮企業法》、《塵肺病防治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中,也都對勞動保護教育制度予以規定。為了貫徹國家法規的規定,原勞動部于1989年12月頒發了《鍋爐司護工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1年9月頒發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1995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9年7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 多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使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檢查逐步成為勞動保護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1980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把每年五月份定為“安全月”,以推動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并使之經常化、制度化。
??? 4.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956年國務院發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91年2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的第75號令,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為了保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1989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原勞動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程序進行了規定。為履行安全生產群眾監督檢查職責,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組織進行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等也作出了規定。有關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程序和要求可見第三章3.5節。
??? 5.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 1978年國務院重申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要求“企業單位必須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1979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又聯合發出了《關于安排落實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通知》,同年,國務院發出了第100號文件,重申“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10%一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于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為了加快我國礦山企業設備的更新和改造,《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同時規定了對“末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的罰則。
??? 6.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規范
“三同時”是保證建設工程項目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最有力措施。
"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有關“三同時”監察的法規有: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1977年8月24日[77]勞護字105號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第4條提出:“在新建、擴建、改建企業時,必須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體工程和防塵防毒技措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978年國發第100號文《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明確規定,“新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國家計委于1990年9月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對竣工驗收的范圍、依據、要求、程序等進行了全面規定。1996年10月4日,原勞動部重新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做好這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外,建筑陶瓷、冶金、水泥、機械、有色金屬等工業部門也各自制訂了本行業企業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1978年10月21日中發[1978]67號《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第三點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正在建設的項目,沒有采取相應設施的,一律要補上,所需資金由原批準部門解決;誰不執行,要追究誰的責任。勞動、衛生、環保部門要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
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
1988年5月27日勞字[1988]48號《原勞動部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共12條25款另3個附件,是“三同時”監察方面最正規、最完整的法規。
《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條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996年原勞動部第3號令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2月原勞動部第10號令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這兩種規定和辦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和預評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7.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察制
???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是國家授權特定行政機關設立的專門監察機構,以國家名義并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對各行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察。在我國,國家授權原勞動部門行使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權。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制度,由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法規制度、監察組織機構和監察工作實踐構成體系。這一體系還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監督,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相結合。
1978年至1979年,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著手進行鍋爐、礦山安全的立法和監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年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3年5月,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同意對其他行業全面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和違章經濟處罰辦法。1997年1月,原勞動部發布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明確了任何建設項目(工程)必須接受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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