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證國家安全生產的目的,已成為現實和發揮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生產資料和國家財產;
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的特征;
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 4.2.3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
??? 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前提的。它不僅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也從生產技術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單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不行,不僅要制訂出各種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而且要強制人人都必須遵守規章,要用國家強制力來迫使人們按照科學辦事,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尊重群眾,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
??? 2.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
??? 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
動保護工作的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領導和管理的議事日程。
3.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護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勞動者勞動中安全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由于它是一種法律規范,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這樣,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
??? 4.促進生產力的提高,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 安全生產是職工十分關切,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大事,通過安全生產立法,使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有了保障。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必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的安全衛生條件提出與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強制性要求,這就迫使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決策上,以及在技術、裝備上采取相應措施,以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加速技術改造的步伐,推動社會生產串的提高。
???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協調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維護生產的正常秩序,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3安全法規的起源與發展
4.3.1 安全法規的起源
從中世紀起,人類生產從畜牧農耕業向使用機械工具的礦業轉移,從此開始發生人為事故。隨著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技術規模和速度不斷擴大,礦山塌翻、瓦斯爆炸、鍋爐爆炸、機械傷害等工業事故不斷惡化。在早先安全技術比較落后的狀況下,人們想到的是從立法的角度來控制日益嚴重的工業事故。
人類最早的勞動安全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紀德國政府頒布的《礦工保護法》,1802年英國政府制訂的最初工廠法"保護學徒的身心健康法"。這些法規都是為勞動保護而設,制定了學徒的勞動時間,礦工的勞動保護,工廠的室溫、照明、通風換氣等工業衛生標準。針對世界范圍的安全立法,人類進入20世紀才邁出了步伐,這就是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制定的有關工時、婦女、兒童勞動保護的一系列國際公約。中國最早的勞動安全相關法規,要數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次勞動大會,提出了《勞動法大綱》,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英國、德國、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是勞動安全立法最早和最為完善的國度。除此,很多國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紀,包括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1915年才正式實施《工廠法》,比英國晚了近百年。
4.3.2我國安全生產法規的發展
中國最早的勞動安全相關法規,要算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次勞動大會,提出了《勞動法大綱》,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
建國五十多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關懷和領導下,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發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績。縱觀五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安全生產立法工作與國家的命運緊密聯系,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初建時期(1949-1957年):建國初期,為改變舊中國工人階級處于被壓迫、被奴役,生命健康沒有保障的狀況,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上通過的《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在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一,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對改善勞動條件和建立工時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后,在廢除舊的勞動法的同時,開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勞動人民利益的安全生產法規。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由中央產業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各種安全生產法規就有119種。1956年5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三大規程”,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關于編制安全技術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的通知》、《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等法規和規章,使對安全生產一些基本問題的處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據。這些法規在建國初期,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保證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階段,調整時期(1958-1966年):雖然在"一五"期間,安全生產法規剛剛取得好的效果,許多事故隱患被排除,生產環境得到改善。但從1958年下半年,出現了盲目冒進的苗頭,造成建國以來傷亡事故的第一個高峰。自1961年開始的調整中,安全生產工作也轉入正軌。1963年我國進入國民經濟三年恢復調整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國先后發布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等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規章,使安全生產法制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在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十年里,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進行,安全生產工作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安全生產檢查從一般性檢查發展為專業性和季節性的檢查,推動了安全生產工作向經常化和制度化前進,機械防護、防塵防毒、鍋爐安全、防暑降溫、女工保護等工作顯著發展。由于“大躍進”時期忽視科學規律,冒險蠻干,只講生產,不講安全,大量削減安全設施,傷亡事故明顯上升,形成第一個事故高峰期,這是安全生產工作有發展但受挫折的階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不斷深入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的展開,全國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嚴肅處理傷亡事故、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形成了廣泛的安全生產群眾運動,全國職工傷亡事故逐年下降,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起步階段。
第三階段,動亂時期(1966-1978):經過三年調整,剛剛好轉的局面由于十年動亂的開始被破壞。在“文革”時期,安全生產工作被認為是“活命哲學”而受到批判,工業生產秩序混亂,勞動紀律渙散,安全生產工作倒退,傷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國以來的第二個事故高峰,這是安全生產工作遭受破壞和倒退的階段。
第四階段,恢復發展時期(1978-1990年):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隨著思想上的撥亂反正和生產秩序的逐步恢復,安全生產工作迎來了第二個春天。
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先后發出了中央(78)76號文件和國務院(79)100號文件,即《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準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廠礦企業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工作,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對“渤海二號平臺”等事故的嚴肅處理,強化了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意識;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安全監察體系和檢測檢驗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逐步落實;安全生產的科研、教育工作得到長足發展,并加強了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1979年4月,國務院重申認真貫徹執行《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頂規定》。1979年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了對交通、運輸、工礦、林場、建筑等企業、事業單位,因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的懲辦,并規定了量刑標準,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刑法),對安全生產方面的犯罪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加強礦山及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生產工作。1983年5月,國務院又批轉了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對勞動安全監察提出了具體要求。198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生產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塵毒危害和改善勞動條件的經費開支渠道,對于嚴禁企業、事業部位或它們的主管部門轉嫁塵毒危害問題,以及關于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和領導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1987年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了對職業病的管理,并將99種職業病列為法定職業病。
此外,全國有二十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頒布了地方勞動保護條例。從1981年開始,國家技術監督局加快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的制定進程,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勞動安全衛生的國家標準,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術依據,也使安全生產法制在技術得以落實。
第五階段,逐步完善時期(1991年-今):進入"八五"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加快了進程。1991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程》的第75號令,嚴肅了對各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1992年4月3日,新《工會法》頒布實施,這部法律把黨中央對工會工作的方針和主張予以具體化、法律化,為工會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更好地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勞動保護法制建議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不僅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對勞動者保護的相應措施,為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了貫徹落實《勞動法》,國務院、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配套法規規章。在加強事故多發行業的管理方面,國家還陸續制訂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鄉鎮企業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重要作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由標準主管部門審批和發布了一批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這些從技術條件或管理業務方面提出的比較具體的定量標準,是處理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規范。
在“九五”期間采取了各種措施,初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堅持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并舉的原則,加快了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補充、完善,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00余項;加強執法監察,糾正、懲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證各項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盡管在這一時期也有過一些波折,諸如由于礦業秩序的混亂,鄉鎮企業、“三來一補”和私營企業等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忽視,造成嚴重的傷亡,但這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從經驗上看,我國的傷亡狀況穩中有降。總的來看,這一時期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改善和迅速發展、提高的階段。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9年4月召開的第15屆世界職業安全生產大會上,已把我國列入發展中國家勞動傷亡率較低的國家之列。
自1936年我國政府批準了第一個國際勞工公約《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開始,至今,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已達2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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