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電網、設備安全運行,預防發生各類電力生產事故,教育、引導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
2.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供電局。
3.引用/應用標準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4.術語和定義
4.1違章是指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工作中雇傭的臨時工、民工,外包工程隊工作人員等)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章制度規定進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2作業性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規程,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4.3裝置性違章是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關安全工作規程、設計技術規程、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設計規程、施工現場安全規范等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4.4指揮性違章是指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安全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及專為某項工作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4.5管理性違章是指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領導者和行政、技術管理人員在落實國家、行業、網、省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認真執行規程制度或借故不執行規程制度和某些規定,不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5.職責
5.1局長負責批準本細則。
5.2安全監察部的職責
5.2.1負責組織編制、發布、回顧、修編本細則。
5.2.2負責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2.3督促檢查各單位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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