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
為了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國家應當給予獎勵,通過彰顯他們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樹立榜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根據本條規定,在以下三方面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國家給予獎勵:
一、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例如,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發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機器、設備、工具:或者對原有的機械、設備、工具做了改進,顯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進了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改進了工藝方法,大大減少了作業中的危險性;或者發明了更為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等,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條件顯著提高的,都應當給予獎勵。
二、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例如,及時發現、消除了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預防、控制方法等。
三、參加搶險救護作出顯著成績的
在事故的搶險救護工作中盡職盡責、見義勇為、不怕犧牲、不畏艱險,為搶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作出重要貢獻的。
給予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關部門。受獎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從1999 年1 月開始,由當時的國家經貿委頒發安全科技獎。2007 年10 月國家安監總局為促進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研究與推廣應用,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頒布了《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管理規則》,明確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成果獎勵范圍:(1)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類:在安全生產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發現或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具有重要科學價值,且得到科學界公認的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項目;(2)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中,具有創新性的技術、產品、工藝、材料等,取得明顯安全效益;(3)技術應用與推廣類:將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應用和推廣到安全生產領域,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發展作出貢獻,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科技項目;(4)軟件學類:在安全生產理論、戰略、政策、管理、評價、標準、信息等方面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軟科學研究項目;(5)重大工程安全類: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實施和運行安全的科技項目。成果獎勵等級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組織單位對獲獎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并向社會公告。
獎勵的方式可以是榮譽獎勵,比如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獎旗、記功、通令嘉獎等;也可以是物質獎勵,如發給獎金、獎勵住房等實物;也可以對相關人員提職、晉級獎勵等方式。這些獎勵方式,可以共同采用。除了國家層面的獎勵外,安全生產單位也應當按照本單位內部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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