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修改提示本條是新增加的一條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考核制度,以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釋義】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負其責,是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重要基礎。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保證安全生產工作人人有責、各負其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做到“三定”,即定崗位、定人員、定安全責任。根據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實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負責生產和經營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生產或者經營任務的同時,對保證生產安全負責。二是各職能部門的人員,對自己業務范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負責。三是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對其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四是所有從業人員應在自己本職工作范圍內做到安全生產。五是各類安全責任的考核標準,以及獎懲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內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及相關考核標準一目了然。工作崗位變動,人員調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作出相應修改,以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完善相應機制,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領導機構,協調處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中的問題。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獎懲的相關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應當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獎懲措施掛鉤。對于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超出責任制考核標準要求的,予以獎勵;對于弄虛作假、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超出責任制考核標準要求的,給予嚴懲。要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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