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釋義】
一、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通常稱為“三同時”原則。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很多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階段忽視生產的安全要求,沒有配備應有的安全設施,從而導致項目建成后,存在著嚴重的設計性安全隱患,而消除這些隱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從而造成嚴重的資金浪費并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個體經濟大量增加,不少單位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利益,不重視安全設施的建設,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一般來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文件時,應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以及設計規(guī)范,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設施的設計不得隨意降低安全設施的標準。
(2)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3)對于按照有關規(guī)定項目設計需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按照規(guī)定,安全設施設計需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批的,應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具體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進行施工,安全設施的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降低建設質量。
(5)在生產設備高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并對其效果進行評價。
(6)建設項目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7)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不得只將主體工程投入使用,而將安全設施擺樣子,不予使用。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