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義務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職責的規定。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有關情況
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不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也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義務。依據本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情況。所謂立即,要求上報事故必須及時、快速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有利于上級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有利于快速、妥善安排事故的善后工作;有利于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以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為例,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縣級主管部門,再由縣級主管部門報告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主管部門,最后報至國務院,層級環節眾多,如果任何一個環節拖延時間,都可能產生嚴重后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局面。因此,本法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情況。在報告時限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因此,即使是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從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到最后報至國務院,所需最長時限為9小時。
這里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因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實行兩條線報告制度,主要考慮的是:第一,這是由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體制決定的,一般來說,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時,指導、協調、監督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工作。第二,這是由不同等級事故調查處理職責分工決定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緊密相連的兩個環節,在職權的劃分上需要密切銜接。第三,這是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快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盡管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接到報告都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但是,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事故是否會進一步擴大、傷亡人數無法確定等情況,這就需要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便集中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和相應等級的事故調查工作。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對傷亡事故的報告,國家早有明確規定,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都曾作出相關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上述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5)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7)報告事故的內容與及時補報要求,參見安全生產法系 八十條條文釋義的相關內容。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所謂隱瞞不報,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不進行上報,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所謂謊報,是指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當上報的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簡要經過,現場情況,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類別等內容故意不如實報告的;而遲報則是超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或者其他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時限報告事故情況,包括對事故情況故意拖延不報的,由于人員逃避問責僥幸心理作祟,一些具有事故報告責任與義務的單位和人員鉆法律空子,采取遲報、謊報和瞞報或者介于兩者之間的手段,想盡一切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為了懲戒和最大限度地抑制上述違法行為,保證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掌握事故的全部信息,本法對“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獲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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