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阻撓和干預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
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嚴格執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面。通過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術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更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可以教育有關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執行安全法律、法規的觀念。無論是發生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還是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對事故調查進行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干預。否則,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必須從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實踐中,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可以表現在多個環節。比如,在事故調查組組成過程中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的過程,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作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等;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阻撓一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等等。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公正、獨立、順利地進行。但前提是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全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任命法律規定,甚至借事故調查之名,超出調查職權范圍對事故發生單位進行刁難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調查的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并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要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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