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保障安全生產,必須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安全設施的建造、維護,安全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更新以及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等。缺乏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直接的后果是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的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因此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構成本條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客觀表現為由于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對于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
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其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主要是指構成刑法規定的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得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二是經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條規定的已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刑法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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