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機關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修改提示 本條是對原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修改。按照原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即修改后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與原條文相比,修改后的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都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對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依據各自的分工確定。
【釋義】
一、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予以行政相對人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等。根據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該規定,本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不僅包括安監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等,也包括建設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建筑施工安全、民航部門主管負責監管的民航安全、鐵路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鐵路運輸安全,等等。因此,規定各部門都可以按照本法規定對各自監管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依據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采取相關行政措施,有利于加強對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統一執法尺度。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各部門有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領域,針對的違法行為的范圍,需要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來確定。目前規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的依據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三定方案”等。
二、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因此,本條規定要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來決定。
三、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決定。這里規定的拘留,是一種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實施行政拘留的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行政拘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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