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每月月末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次月負荷預測信息、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
第三十條 每月月末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發布次月電網結構情況(主要輸電斷面的輸送能力、電網阻塞情況)。
第三十一條 每月月末前,發電企業通過網站提供次月熱電機組預計供熱量、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預計資源量;主要水電廠通過網站發布下月來水情況預測。
第三十二條 每日16:00前,電力調度機構將次日機組發電計劃曲線、有關設備檢修計劃下達相應發電廠,同時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發布次日96點全網電力負荷預測曲線、機組發電組合方案。
第三十三條 每日9:00前,各發電企業應向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次日節能發電調度所需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次日機組發電最大、最小可調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水電廠的來水和發電出力預測;核能發電機組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燃煤熱電聯產發電機組次日的供熱量、供熱相應的發電出力曲線;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次日的可利用資源量、相應的出力過程建議曲線;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火電廠當日燃料存量和后續一周燃料預計來量;設備檢修計劃及機組運行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四條 每年9月20日前,發電企業以文件的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已并網運行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實測值和下年度計劃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節能發電調度所需參數的設計值。
提供的參數須經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或環保部門指定的機構核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發電機組的類別;機組可調出力區間;火電機組供電煤耗;火電機組供電煤耗曲線和煤耗微增曲線;熱電聯產機組批復的熱電比;火電機組啟停能耗;水電廠各時期的水庫水位限制和水庫特性的變化;水電廠的綜合利用要求;水電機組的效率曲線和耗水率曲線;機組的開停機時間、停啟最小間隔時間、升降負荷速度及機組其它安全運行參數;機組的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排放等環保指標;新機組投產計劃。
第三十五條 發電機組大修或改造后,發電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參數重測,以書面的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參數。
新建機組并網后3個月內,發電企業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有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經核定的實測參數。
第三十六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信息發布與報送時間順延。
第四章 信息發布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在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指定專人管理節能發電調度信息。
第三十八條 接受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單位,應當遵守相關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發布和報送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發布和報送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于重大問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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