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測污染物排放情況;
(四)熱電機組供熱量;
(五)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資源消耗量;
(六)煙氣、供熱等在線監測裝置安裝和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其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發布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經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予以發布。
第三章 信息發布的方式
第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建立信息發布制度,根據信息發布對象的不同,實施信息分類發布。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負責在其發布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的網頁上添加其他單位信息發布的鏈接。
第十三條 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方式包括網站、信息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書面材料、廠網聯席會議等。
第十四條 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周期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其中全網發電、負荷需求、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情況等信息根據有關技術條件完善情況在2008年底過渡到實時發布。在過渡期間,相關數據在生成后24小時內發布。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企業在節能發電調度實施時遇有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的節能發電調度信息發布工作,應建立信息發布系統或通過其他媒介發布調度信息,并指定專人負責統一對外發布相關信息,解答相關問題。
第十七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發布上年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考核和補償情況、輔助服務考核和補償情況、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十八條 每年3月20日前,省級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年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運行情況和二氧化硫減排情況。
第十九條 每年3月20日前,省級物價管理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年機組上網電價。
第二十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年并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發電機組和主要輸變電設備檢修情況、電網損耗情況。
第二十一條 每年3月20日前,電網企業以書面形式向電力監管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和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年電網網絡阻塞情況、整改方案以及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完善電網結構、減少網絡阻塞、適應節能發電調度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每年11月2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次年分月負荷預測信息。
第二十三條 每年12月1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會同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次年機組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季度首月20日前,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發布上季度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情況、并網運行管理情況和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情況。
第二十五條 每月20日前,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通過網站發布上月關停小火電機組明細、節能效果、發電能耗情況。
第二十六條 每月20日前,省級環保部門通過網站發布上月機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運行情況。各環保督查中心要加強對轄區內發電機組脫硫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督查。
第二十七條 每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通過網站向調度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發布上月全網發電信息、各并網電廠上月實際發電量、各并網發電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安全校核及電網出現緊急和異常情況時對機組組合所作的調整、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檢修和電網阻塞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每月10日前,發電企業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報送上月機組的能耗水平,同時抄送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省級環保部門、相關環保督查中心和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月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運行情況;每月20日前,發電企業通過網站發布上月機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情況、熱電機組供熱量、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資源消耗量;主要水電廠通過網站發布上月來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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