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為規范輸電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實施,保證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輸電網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1.2 輸電網安全性評價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網為評價對象,依據《輸電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評價》)進行,從電網、調度運行及運行方式、繼電保護、通信及調度自動化和電氣一次設備等五個方面進行分解并逐項評價。
1.3 輸電網安全性評價采用自評價和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自評價工作由輸電網經營企業組織,專家評價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
1.4 各級領導應鼓勵通過安全性評價發現問題,保證評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評價結果不作為對有關企業、機構和人員考核的依據。
2.自評價
2.1各電網經營企業組織自評價工作時,應成立領導小組,并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進行。
2.2領導小組由主管電網運行的總工程師任組長,調度、生技、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還應包括電網、調度運行及運行方式、繼電保護、通信及調度自動化和電氣一次設備五個專業的負責人。
2.3 領導小組的職責:
1)? 部署工作任務;
2)? 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3) 審定《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
2.4 自評價工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企業組織專家實施,也可以委托掛靠在本企業的學會組織進行。
2.5 電網經營企業可以邀請國家電力公司注冊專家或中介機構對自評價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或咨詢。
2.6 電網經營企業在組織自評價工作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評價》,按照《評價》中的“查證方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操作計劃書》。《操作計劃書》由各專業負責人審定。
2.7 電網經營企業在自評價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部門及人員的積極性,鼓勵發現問題并進行討論,鼓勵發表不同的見解和看法。對于重大問題存在不同見解,應在《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第四部分予以表述。
2.8自評價工作結束后,應由領導小組中的五個專業負責人組織人員寫出專業自評價報告;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在五個專業報告的基礎上寫出《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
2.9《輸電網安全性評價自評價報告》由領導小組審查通過。有關整改措施的落實納入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圍。
3.專家評價
3.1 除國家電力公司特別指定外,專家評價一般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專家實施,被評價單位配合完成。
3.2國家電力公司在接受申請后,指定專家組組長并與組長共同提出專家人員名單。在專家組成員確定之后,由國家電力公司通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在提出申請的同時,也可以提出本單位所希望的組長和專家名單。
3.3 被評價單位應在專家評價之前完成自評價工作,并將自評價報告報國家電力公司或國家電力公司指定的專家組組長。
3.4 專家組代表國家電力公司對被評價單位進行查評。專家對查評的結果向組長負責,組長向國家電力公司負責。
3.5 專家組組長的條件:
1) 具備注冊專家的資格;
2) 熟悉查評程序和查評技巧;
3) 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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