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社會監督。
礦山企業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情況,應當采用適當方式向全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核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下井帶班制度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情況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一)領導下井帶班計劃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公告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
(三)未按規定報告和公布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考核結果的。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下井帶班領導未認真填寫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下井帶班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無領導下井帶班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礦領導下并帶班的礦山企業,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上限給予處罰,并依法依紀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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