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下井帶班領導必須認真填寫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交接內容包括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第十二條? 下井帶班領導應當將下井和升井時間、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下井帶班登記檔案上,以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并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
(二)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的拒絕下井權;
(三)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等)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認真抓好下屬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工作,并積極配合安全監管部門共同抓好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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