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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礦山企業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礦長
(總裁、總經理)、副礦長(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
第三條?? 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的責任主體。
礦山企業必須堅持領導下井帶班作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作業,與井下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落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報告。對舉報和報告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制定領導下井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完善領導下井帶班檔案。
第七條?? 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月度計劃,應當明確每個工作班次下井帶班礦山企業領導名單、隨同下井帶班工程技術人員名單、下井與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換人員審批程序等內容。
第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將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本單位網站、辦公樓、職工宿舍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監督。
第九條?? 礦山企業每月應當對領導下井帶班情況進行考核。領導下井帶班情況與其經濟收入掛鉤,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給予獎勵;對未按規定下井帶班、冒名頂替下井或弄虛作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礦山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向對其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同時,向單位全體職工公布,按受監督。
第十條?? 礦山企業領導在井下帶班時,應當認真履行下列三項職責:
(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及時制止“三違”行為,發現和處置各類安全隱患;
(三)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果斷決策,立即組織停產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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