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
45.抓緊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四)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
46.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教育部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
47.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8.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
49.將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50.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
51.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八、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
52.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國資委、法制辦、能源局配合)
53.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法制辦、煤礦安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
54.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牽頭,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
55.對于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能源局負責)
(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56.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牽頭,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57.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58.及時公告已結案的事故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新聞辦、中央宣傳部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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