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一)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
27.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交通運輸部、國資委、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28.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民航局、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配合)
29.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30.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31.督促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并實現與當地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
32.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
33.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質檢總局、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34.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能源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
35.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中央編辦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負責)
36.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配合,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政策引導
(一)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
37.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電監會、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38.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配合)
(二)加大安全專項投入。
39.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40.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1.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財政部牽頭,保監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衛生部、農業部配合)
4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43.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4.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保監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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