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5年,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確定把三種情況劃進職業病的范圍。它們是鉛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1964年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職業傷害賠償公約”(第121號)把職業病擴大到15種,而到1980年被列為職業病的種類已達到29種。事實上,這些是國際勞工組織所列舉職業病的最低目錄。目前世界上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列入職業病范圍的疾病已遠遠超過了“公約”所列舉的范圍。
???? 通常國際上對職業病劃分“開放式列表辦法”和“封閉式列表辦法”。所謂開放式列表辦法,是指一些國家的職業病管理機構可以隨時把那些以前雖沒有被列入但是完全可以證明是職業環境導致的疾病列入職業病范圍。所謂封閉式列表辦法是,只承認過去列入的職業病。對新增加的職業病種類的審核程序極為嚴格,一般是通過立法,才能將新的職業病種類列入。
????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職業病與工傷事故支付的錢相比要少一些。這并不是由于職業病太少,而是由于目前醫務人員和設備水平對職業病的鑒定手段和條件有限。對于更多、更復雜的職業疾病的發現,還有待于更先進、更高的科技手段的幫助。因此,在現實中,有些特殊情況一時很難弄清是不是屬于職業病,社會保險機構或是醫療機構應該保留這類檔案,以便有助于日后的研究、查詢、鑒定甚至補償。
???? 在工傷保險范圍的界定上,總的趨勢是不斷地包括進來新的內容。譬如,許多國家把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視為工傷。
???? 勞動部最新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負傷、致殘、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 (1)犯罪或違法;
???? (2)自殺或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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