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工傷認定的實施操作
??? 《試行辦法》第10~12條規范了工傷報告、申請、調查取證、認定通知的程序,第55、56條規定了爭議處理程序。
??? 1)報告、申請和認定處理程序。受理認定機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行政機構,或者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受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公失蹤的,應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報告、申請的三個渠道:首先,企業單位要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其次,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第三,企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申請。規定三個渠道申請報告,既體現了工傷保險的權利與義務,也是防止企業瞞報漏報的措施。
??? 報告、申請的時間要求: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天之內申請。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于及時調查取證,有利于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 調查取證和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和申請后,應抓緊調查取證,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認定工傷以書面形式通知。調查取證材料要包括:職工申請并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醫院或醫療機構治療工傷和職業病的診斷書及有關資料;企業的工傷報告和現場調查情況。
??? 工傷爭議處理: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二是企業或職工對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 2)做好認定工作應注意解決的問題
??? ①要根據事實、證據和依據工傷認定政策。認定工傷只能依據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定,而不能依據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的規定;排除工傷的,除了有充足的事實外,還要有主管部門的結論意見,例如確實為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等要排除工傷的,要有公安、司法部門的結論意見;因酗酒、蓄意違章而排除工傷的,要有職業安全管理部門的結論意見,其中屬于交通事故的,要有交警部門的結論意見。
??? ②按照屬地原則,分級負責,不能把矛盾上交。無論是地方企業還是中央企業,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和申請,就地及時處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負責,及時妥善解決。
??? ③承認勞動合同確定的勞動關系,也要承認事實勞動關系。有些企業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時就推卸責任。我們要保護工傷職工利益,強調“誰用人,誰負責”,承認事實勞動關系。
??? ④目前規定報告、申請工傷的時間不是“時效規定”。法律上的時效要求是過時不追訴。目前工傷報告和申請要求在15天或30天之內,是從建立工傷社會保險規范來要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時效規定。由于過去和現在都存在瞞報漏報工傷的問題,所以目前對職工申請工傷不能給予限制。但要指出,工傷報告申請時間過遲,將不利于調查取證,不利于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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